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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7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村**号。202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多次向石某某索讨欠款未果,踢开新昌县**街道**村**弄**号石某某家不锈钢防盗门,将石某某家中花瓶一只、木椅二条砸毁后离开。经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不锈钢防盗门、锁、木椅价格合计人民币300元。

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已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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