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7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号**室(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日至今,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租赁太原市万柏林区**店地下一层文玩城**号摊位开展经营文玩活动。2019年9月18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该文玩店内柜台上发现欲出售的疑似象牙制品,并依法扣押。经鉴定,外形为戒指形状和莲藕形状的两件制品为象牙制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扣押的外形为戒指和莲藕形状的两件制品,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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