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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以变压器入股的方式投资黄某某、龙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广汉市西高镇万柏村经营的砂石加工厂,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明知该砂石加工厂所占用的土地系从当地农户处私下租用的耕地,仍然参与经营活动,造成耕地持续被破坏直至2020年5月案发。经广汉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等人经营的砂场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经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地块损毁基本农田18.3465亩,致使该基本农田完全丧失耕种能力。后期虽对其中13.4745亩表层进行了适度整治,但未达到耕作土壤的基本要求。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复垦保证金5万元。

本案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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