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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四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牧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平昌县**镇**道**小区**楼**单元**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平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四川**牧业有限公司与平昌县**街道办事处**村(原**镇**村)村委会达成了在本村六社建设种猪繁育养殖项目的投资意向。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作为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共同负责公司事务。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为抢抓工程进度,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地占用许可的情况下,仍决定雇请个体建筑商杜某某开始平整土地,扩建进场道路。至8月11日案发时,被占用的林地地表植被处于全部剥离损毁状态、林地土壤被大量挖掘、原有机耕道路被拉直加宽约2.6公里。经平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四川**牧业有限公司种猪繁育基地建设非法占用林地共计1.3704公顷(折合20.556亩),其中防护林地1.3579公顷(折合20.3685亩),一般用材林地0.0125公项(折合0.1875亩)。

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经平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11月17日,吕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发后,四川**牧业有限公司按照平昌县林业局制定的生态修复方案,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9855元,由**街道办事处代为组织实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本案发生在生猪恢复养殖期间,项目得到了当地镇政府的初审同意,已经取得了国土、环保等行政许可,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减轻、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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