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62********,壮族,初中文化,企业法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7月4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4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吕某某获得马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许可其自2010年10月至2007年10月期间于马山县白山镇合群村内卜屯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经核准矿区面积为0.1215平方公里。之后,每当采矿许可期限届满前,吕某某便继续向马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其采石场获得采矿许可的最后经营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经营期间,2015年度因超范围开采建筑用石灰岩9.76万吨,吕某某石场于2016年被马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512万元、并处罚款5475.3元,共计18.7987万元。
由于不清楚经营采石场需要办理林地的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吕某某在经营采石场期间,一直未能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经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吕某某采石场占用的林地面积为4.5218公顷(67.827亩),土地类型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的林地面积为0.2543公顷(3.8145亩),土地类型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2018年其办理采矿证延期时,才被告知还需要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由于尚未解决其采石场占用林地的问题,采石场自2018年3月停业至今。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覃某某、严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吕某某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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