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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衢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住柯城区**街道********幢*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2日、10月27日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衢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广场*幢***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衢州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017年10月31日,衢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100%控股。上述三家公司、企业均由华某某实际控制。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华某某未经批准,雇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企业的名义,通过举办年会、微信群转发、报刊杂志、口口相传等各种方式,宣传公司在全国有几十家连锁超市、准备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上市等信息,以投资成为“公司会员”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萌积分”、“萌豆”平台,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截止2018年6月,华某某共吸收835名不特定对象资金共计人民币250157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返利、发放工资及公司其他开支等,现尚有8939648.78元未归还。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华某某控制的公司任职期间,明知上述情况,仍为华某某接收会员资金、对会员进行返利,涉案数额为人民币2100余万元。

2020年4月2日,本院向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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