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壶关县,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北京**有限公司西三旗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自2020年5月2日至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7月,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市场**号楼**门北京**有限公司西三旗分公司任**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口头宣讲、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有限公司等项目并承诺获得高额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吕某某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万元。
2019年6月28日,吕某某被民警查获。2020年6月17日,吕某某主动向本院上交在北京**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的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吕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段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投资合同、银行交易、工商登记信息等;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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