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仪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0年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县除常年禁渔区外的其余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020年4 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号牌为川R*****摩托车至仪陇县马鞍镇狮兰溪大垭村倒石桥河段,将装有鱼饵的地笼网放入狮兰溪天然水域中捕鱼,持续十余分钟未有渔获。吕某某在收捡地笼网时被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吕某某使用的地笼网为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2020年10月29日,吕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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