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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高中肄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12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12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19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唐某甲受唐某乙(另案处理)的邀约,去至岳池县新场镇坨甲桥村3组天然河流(系长江流域重要支流长滩寺河的重要支流)内,在禁捕区和禁捕期期间,使用蓄电池、升压器等组成的自制电鱼工具,采取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鲫鱼两条、电捕鱼工具一套。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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