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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王某某(已不起诉)、李某某(已不起诉)明知是禁渔期,在本市布海镇苗家村饮马河段禁渔区使用的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河鱼,捕捞白鱼8.68市斤,被德惠市公安局布海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被传唤到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供01认。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罪表现,又系自首,具有法宝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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