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狩猎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沛县****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夜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孟某某(另案处理)在沛县****村周边农田地,采取头灯强光照射、摩托车追逐、灵缇狩猎犬捕捉的方法,猎捕野鸡1只。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的野鸡系环颈雉Phasianus colchicus,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物证照片;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