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汝检林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汝城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3月26日经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在汝城县集益乡集龙村“牛轭曲”山场,用锄头挖毁巢穴的方式猎捕到一只竹鼠,后将竹鼠装进麻袋运回家中的途中竹鼠逃走。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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