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经营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柴油25367元,现场扣押柴油7140㎏。2019年6月30日,郯城县公安局追缴吕某某非法所得2万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