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芒**镇**村**楼**组**号,住即墨区**村。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以来,鞠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村工厂内,伙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生产、销售国家管控的一氧化二氮、二氧化碳。2019年5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人员在鞠某某位于**街道**村**村厂房、德馨**小区门头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扣押一氧化二氮、二氧化碳、分装小钢瓶、灌装机、空压机振动盘、烘干机等,经鉴定被扣押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4883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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