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5********,汉族,大专文化,临湘市人大代表,临湘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村**组一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临湘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甲与崔某某打算合伙承揽临湘市**厂01地块棚改项目工程,由于崔某某不懂工程招投标,该工程项目的投标由吕某甲负责,吕某甲串通了中**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投标。该项目需要投标保证金58万和履约保证金300万,吕某甲分别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358万(临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讲好,保证金358万由临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并分别向这三家公司提供投标报价,支付3到5千元的资质费用。最终**公司顺利以28699541.53元的价格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公司获利120余万元,崔可想获利约30万元。
2015年8月,吕某甲在承揽**市**1号地块一期棚改项目时,串通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湘市**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投标,该工程项目需要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吕某甲分别向这三家建筑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报价,并向这三家公司支付2到3千元的资质费用。最终**公司顺利以12209696.51元的价格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临湘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获利60余万元。
案发后,吕某甲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80万元, 崔某某通过吕某甲主动退出非法所得3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招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岳阳县公安局扣押人民币210万元,现存于岳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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