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号**组,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驾驶湘A*****小型轿车从新邵县坪上镇高铁站驶往新邵县寸石镇方向,17时20分许,途径新邵县坪上镇胜利新村路段时,遇前方道路行人谢某乙横穿道路倒垃圾时,因未避让行人,将谢某乙撞倒在地。造成谢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甲立即报警,拨打120求救,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认定,吕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5日,吕某甲赔偿谢某乙家属6万元,取得谅解。6月28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2547.2元,其中赔偿被害人家属1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毒品检测报告、户籍资料、驾驶人、车辆信息及保险单、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据及谅解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罗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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