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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路**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1时58分,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驾驶粤DL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妻子张某某途经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新兴路墙老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中菱”二轮电动车、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远程”二轮电动车、路边的电线杆、车辆等物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甲当场死亡、陈某乙受伤、陈某丙、陈某丁、杨某乙、高某某、余某某和某某供电所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甲、陈某乙免承担事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被害人杨某甲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已取得被害人杨某甲的家属、陈某乙等人的谅解。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在现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户籍及前科材料、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杨某丙、吕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吕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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