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东阳市**街道**小区**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下午14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浙GK*****的红色小型轿车从磐安玉山到东阳城区,途径G527国道234KM+168m(东阳市城东街道桐院村)路段时,车辆突然驶出车道撞向路边护栏,致车损、护栏损坏,吕某甲及车上乘员戴某某、单某某、吕某乙受伤。被害人吕某丙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0月4日死亡。
2020年2月4日,根据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和被害人吕某丙的近亲属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吕某乙的近亲属均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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