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19〕12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1********,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军区**部**老干部**所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路**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驾驶车辆,从本市新建南路占用自行车道右转,行驶至迎泽大街时被交警查获。经查,其出示的驾驶证系伪造。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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