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号之**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逮捕。
辩护人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龙岗区*城*座*室)工作期间,凭借其本人的身份证以及收入证明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2008年8月16日成功开通一张交通银行万事达航空秘书信用卡(卡号:521899**********)。之后,吕某甲使用该卡多次恶意透支,2014年1月最后一次小额还款后,再未向银行归还过欠款。期间,交通银行多次以电话、新韩等形式催收,吕某甲变更手机号码和居住地址拒不归还。截至2014年1月23日,吕某甲欠交通银行本金89410.31元人民币,利息31496.5元、费用15119.79元,共计欠款136026.6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3日,吕某甲的父亲吕某乙一次性向吕某甲的涉案银行账户还款人民币135000元。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认某某,已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及其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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