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吕某乙、吕某甲等四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包庇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明知吕某乙实施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帮助吕某乙逃避法律制裁,在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讯问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吕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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