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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危险驾驶、包庇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吕某乙、吕某甲等四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包庇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明知吕某乙实施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帮助吕某乙逃避法律制裁,在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讯问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吕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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