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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镇**嘉苑**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醉酒后驾驶蒙L*****号速腾牌小型轿车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山咀路欣隆肉类水产粮油副食门前被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每100ml血液中含有99.985mg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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