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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92********,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03.3mg/100ml),驾驶“雪佛兰”牌蒙BV****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昆区民族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钢铁大街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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