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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东方**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0时许,吕某甲酒后驾驶鲁******号红色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在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红小区挪车,后被人举报醉酒驾驶。吕某甲于次日1时36分在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被抽取静脉血。经鉴定,吕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3±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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