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1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饮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西县S209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国67公里+700米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0mg/100ml。经查询,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驾驶的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况良好,手续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吕某乙、吕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50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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