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绰号“包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3********,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文化,家务,户籍所在地广丰区**镇**村**家**号,居住地广丰区**街道**居**东路**号,非农业户口。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吕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8日。调取证据材料一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20日。
广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0月份,徐某某(已判刑)出资30余万元,其中向冯某某(已判刑)、吕某乙两人各借3万元(吕某乙3万元不久后就归还了),租用郭某某母亲**镇大转盘一栋房子的二层,开设**至尊英雄动漫城。动漫城摆放了六台打鱼机供他人赌博,起初由徐某某管理,聘请周某某、叶某甲为收银员,月工资2000元,负责充卡上分、下分和退钱;聘请叶某乙等人做饭,为参赌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饭餐。2016年上半年,徐某某为了在家照顾丈夫,就聘请吕某甲管理动漫城,月工资3000元,吕某甲负责动漫城的日常管理、收支结算、机器按钮损坏的维修、员工工资发放。
2014年年底,动漫城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打砸,徐某某将店里物品维修好之后,准备把3万元钱还给冯某某,冯某某提出将该3万元作为股金入股动漫城,占股10%。同时叶某丙(已判刑)、俞某某(已判刑)通过滋事的方式,迫使徐某某让他两占10%的干股。2014年11月至2018年2月,叶某丙从动漫城非法获利30万余元,俞某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
吕某乙明知徐某某在**镇开设动漫城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仍向徐某某提供启动资金,帮助徐某某开设赌场。
2012年10月至2018年2月份,动漫城每日营业额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共非法获利36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调取证据材料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广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以下:1、技术是一种系统的专门知识或者服务。技术支持应该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比如技术员、工程师才能提供。吕某甲一无专业知识,二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赌博机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只是换一换赌博机的按钮、接个线头,做的都是一般性、常识性的工作,而赌博机发生大的故障时,都是由徐某某维修,或者聘请专业人员维修。因司法解释对提供技术支持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故吕某甲的行为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无法作出判断。2、吕某甲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没有分成,所领取的工资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持平,不存在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情形。综上,吕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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