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6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巷**号,住洪湖市新堤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上半年,因洪湖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该公司的老板罗某某向洪湖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吕某甲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月息6%,罗某某按期偿还了200万元本金并支付了利息。
2014年11月**公司又急需资金周转,法人罗某某、经理姚某某分别与吕某甲联系,采取房屋抵押形式向吕某甲借款400万,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6%。2014年11月28日**公司以**投资公司股东吕某乙个人购房的名义将**小区29套,以3539元/平方米,购房总价为9236627元在市房产局办理网签手续。2014年12月1日吕某甲扣除当月利息24万元,将376万元转到**公司账户上,随后**公司从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向吕某甲偿还本息共计441万,利息291万、本金150万。
2015年12月底,**公司因资金断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吕某甲等人多次带社会青年采取威胁、驱赶售楼部工作人员、锁住售楼部大门、24小时跟随罗某某等方法,到香榭丽舍售楼部找罗某某讨要借款,要其归还本息。
2016年7月28日,罗某某与吕某甲等人协商,双方愿意以抵押的房屋来解决债务,吕某甲以**公司名义对洪湖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罗某某在申请书同意将抵押给吕某甲的房屋单价从3539元/平方米调至2900元/平方米,随后双方对剩余欠款如何支付利息产生争议,一直未达成统一意见。2016年9月吕某甲等人将罗某某抵押到自己名下**小区29套房屋占有,目前已查实,吕某甲将这29套房屋以抵押形式偿还了自己的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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