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8日21时,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伙同吕某乙在沈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下与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吕某乙用拳脚将被害人刘某甲头部、鼻部打伤,将被害人刘某乙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乙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于2014年9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刘某甲病志材料、被害人刘某乙病志材料、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病志材料、证人张某某病志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杨某某、郭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及同案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赔偿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抓捕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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