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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23时50分,在洛龙区**镇**KTV,因被害人王某某与马某甲等人到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所在的**包间串场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持碎玻璃碎片将王某某脖子划伤,后马某乙、马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等人在KTV门口将吕某甲、吕某乙等人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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