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3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社区**区**委**组,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思明,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因被害人王某某(女,31岁)将其白色宝马X3轿车停放在黑河市爱辉区**路**号其经营的**玩具店门前,影响经营,吕某甲心生不满,遂从玩具店的抽屉内拿出101速干胶向王某某的车辆上甩,致使王某某车门及盖板多处受损。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宝马X3漆面金额为人民币16,044元。案发后,吕某甲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给付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并获得王某某谅解。
经侦查,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害人王某某的宝马X3轿车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被害人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抓捕及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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