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新昌县工业园区在**街道**村“***”上建造观景台,因山上树梢较高,遮挡视线。该园区工作人员遂要求**村村长吕某乙(另案处理)组织人员砍伐树梢,吕某乙在组织吕某甲、张某某等人砍伐树梢过程中,未经县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决定砍伐树干。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明知没有采伐证,仍用汽油锯采伐树木,并将采伐的树木出售给俞某某,得款人民币2700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为44.1261立方米。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吕某乙主动以补种树苗的形式,恢复了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主动恢复生态环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相对不起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