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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过失致人重伤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5********,汉族,小学,户籍在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和2019年1月1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和2019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被害人吕某乙、唐某某在本市闵行区梅龙镇罗锦路83号附近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唐某某纠集他人赶至现场和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被害人吕某乙扭打在一起,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持刀将被害人唐某某腰背部划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在扭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误将同伴吕某乙腹部刺伤,致其脾脏被切除,经上海连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2018年8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吕某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至梅陇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先否认后承认其刺伤被害人吕某乙。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吕某乙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且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其家属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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