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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与吕某乙之间达成三台空调安装协议后,吕某乙在未知廖某某有无相关空调安装资质时,委托廖某某等人于2019年8月18日19时许到广州市白云区**街**路**号一楼帮吕某甲安装空调。期间,廖某某在外墙安装空调高空作业时,从梯子坠落倒地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廖某某符合饮酒后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承租本市白云区**街**路**号一楼拟做经营档口,后向吕某乙(另案不起诉)购买空调并交由吕某乙安装。8月17日,吕某乙未经确认廖某某是否具有空调安装资质,安排廖某某(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准操项目为小型空调安装,有效期至2014年6月27日)到场安装空调。期间,廖某某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上址一楼高约3.6米的木梯上作业时跌落,经送医抢救无效于8月19日死亡。经检验,廖某某的心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2.6mg/100ml;经鉴定,廖某某符合饮酒后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吕某乙赔偿廖某某近亲属人民币83万元,廖某某近亲属对吕某乙、吕某甲均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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