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荣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天,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在其父亲吕某乙的唆使下,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位于阿荣旗向阳峪镇桦树沟村永安组吕某乙承包的蚕场内,使用带自动犁的四轮车非法开垦了6.26亩林地,该林地种类为国有天然次生林,林地的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本院认为,吕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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