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武城县**镇**村**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吕某甲在明知不能架设粘网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其于2020年7月份在武城县郝王庄镇大吕王庄村沿大堤路西侧的果园里架设粘网,在禁猎区禁猎期间非法猎捕20只鸟。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吕某甲猎捕的20只鸟中5只为白头鹎、1只大苇莺、14只麻雀,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020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吕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粘网等物证;2.保护野生动物告知书、武城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吕某乙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武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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