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吕某在七台河市金沙新区一队大桥边的雪地里,放置了用细铁丝和鱼线制作的狩猎工具狩猎野鸡,期间非法狩猎6只野鸡。经鉴定,吕某非法狩猎所得的6只野鸡均为雉形目、雉科、雉鸡,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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