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8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村**号)。2017年6月1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1年1月11日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时59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着黑A****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房区**街时,实施了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4.33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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