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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志强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号,住宁乡市**街道**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7****长安牌小型轿车从桃江县栾凤山行驶至宁乡市煤炭坝集镇煤炭坝社区地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87mg/100ml。经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4.47mg/100ml。

以上事实,有血液中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证实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未发生事故;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提取血液过程合法客观,吴某某配合执法;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以及张**的证言证实吴某某驾车前饮酒一杯的事实;有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吴某某系有证驾驶,车辆信息正常;有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吴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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