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安徽省繁昌县,现住安徽省繁昌县**镇**路**区**幢**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0日,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出资成立了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8月3日,同案人谢某某(另案处理)在南京市江宁区万达广场成立的南京**网络科技公司(系**公司分公司),尔后先后雇佣同案人何某某、汪某某、朱某某、蓝某某、宁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为公司员工。该公司下设客服宝组、天下会组和同舟会社群。其中同案人何某某为客服宝对接人员;同案人汪某某为天下会社群对接人员;同案人朱某某、蓝某某、宁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为同舟会客服人员。
2018年8月起,同案人黄某某通过同案人谢某某在该公司先后组建7个同舟会微信社群(会员人数2999人)和2个同舟会QQ社群(会员人数3550人),社群成员以每人支付158元的方式入群,群内客服人员为社群成员提供交易担保、中介、发布供求信息等服务,大量不法分子通过上述社群共享新型电信诈骗犯罪技术、买卖手机流量卡、境内外实名微信、定向人群好友数据、诈骗话术脚本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实,2019年4月间,同舟会社群违法所得共计145392元。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于2019年5月21日加入同舟会社群,同月30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行为,但因其加入时间较短,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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