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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3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4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到2018年7月18日期间,乐清市**镇**村菜市场二楼老人活动室内长期存在聚众赌博,**村老人协会不定期取走参赌人员放置于老人活动室墙上箱子内的头薪款,用于老人协会的日常开销。吴某甲为老人协会会长,主要负责取走头薪款;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为老人协会出纳,负责头薪款结算,偶尔有取走头薪。老人协会于2017年收取头薪至少7000元,于2018年收取头薪3819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吴某甲均已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表现如下:(1)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系初犯、偶犯,且年岁较大,再犯可能性小;(2)被不起诉人吴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仅是因为职务原因,代**村老人协会收取头薪,所收头薪均用于**村老年协会的各项开支,并未占为己有,案发后也已经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悔罪认罪;(4)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仅偶尔定时至老人协会活动中心收取箱子里的头薪款,无组织人员赌博、安排放哨管理等行为,开设的赌场组织性不强,危害较小;(5)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系**村老人协会的管理人员,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有利于**村内老人活动的开展。(6)被不起诉人吴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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