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121198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26日、2020年3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浠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6年,杨树(另案处理)受其父亲杨文清(另案处理)委托,对杨文清在武汉爱思开汇能・赛洛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和 SK E&S-SINO Hong Kong CorporationLimi ted中持有的股权及杨文清原涉嫌合同诈骗所得非法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处置,非法获利共计3.93亿元。
2018 年5 月,杨文清被刑事拘留后,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杨树,要求其主动配合调查,杨树接通知后即与吴欣娟和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商量将其名下资金转移,以防被公安机关冻结。
2018 年5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帮助杨树、吴欣娟先后将杨树、吴欣娟名下的资金共计1.1亿余元转移到他人名下,后又通过地下钱庄将大部分资金转移到境外。具体分述如下:
2018年5月4日,杨树、吴欣娟以取现转存方式从吴欣娟工行账户内取款3000万元,存入吴欣娟母亲辜晓华账户内,并以辜晓华名义购买理财产品。
2018年5月8日,杨树将其名下的3800万元平安财富理财产品转到吴某乙名下。同年7月2日,杨树将这3800万理财产品抵押变现3040万元,经吴某乙账户转账2509万元给地下钱庄后转往境外,余下的531万元以取现转存方式存入吴欣娟舅舅辜晓罗账户。
2018年5月15日,杨树从其工行账户内转款1000万元至梁加昌账户,后从梁加昌账户经地下钱庄转往境外。
2018年5月15日、17日,杨树从其招行账户内转款2303万元至陈杰明账户,后从陈杰明账户经地下钱庄转往境外。
2018年5月22日至24日,杨树从其浙商银行账户转款992万元,吴欣娟从其平安银行账户转账1400万元至吴某乙妻子王自英账户。同年7月5日、6日,杨树、吴欣娟指使王自英以取现转存方式存入辜晓罗账户2435万元。
截止2018年7月11日,除吴欣娟平安银行账户余额为19,859,095.00元,杨树和吴欣娟其他账户资金余额均不足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浠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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