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30日10时许,在郯城县**镇**村,吴某乙因琐事将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定:
2019年5月30日9时许,刘某某在郯城县**镇**村集市上卖杏时,因刘某某将摊位摆在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的摊位附近,两人发生口角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是否有他人参与、具体如何殴打的事实不清。案发后刘某某报警,经鉴定,刘某某右侧4、5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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