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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性, 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阳市花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与吴某甲、朱某某经共谋,由吴某甲引诱被害人陈某某喝酒后驾驶车辆,由朱某某、吴某乙开车在贵阳市花溪区**养生堂门口路段与陈某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陈某某酒驾相威胁勒索获利2万元。

案发后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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