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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以下简称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栗县**镇**村**段**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7月1日、8月24日两次退回万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万载县公安局认定:黄某某与吴某甲商量,一起出资11000元钱,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之后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三人将伪基站放在车上,并通过车辆的缓慢行驶来屏蔽周围手机用户的信号,导致用户手机信号在4-5秒内瘫痪,再将自己编辑好的不良信息通过“华维迅驰”软件发送给该区域内被屏蔽的手机用户,发送的不良短信内容有:裸聊信息、银行诈骗信息、上门卖淫嫖娼信息以及移动积分信息等。自2014年9月份至今,黄某某等人利用伪基站先后在浏阳市、萍乡市、上栗县和万载县作案十余起,发送不良短信息共十三万余条,非法获利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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