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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贵州省松桃苗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松桃苗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住重庆市江津市**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江津市**镇**村**组。

辩护人:柏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同案人吴某甲(另案处理,下同)与朋友等三人共同经营“老重庆火锅”,其间一直将客人吃剩后的火锅汤料回收到厨房,用漏斗进行汤菜分离后将分离出来餐厨废弃物倒入潲水桶,将分离沉淀出来的油经过高温加热进行提炼,提炼出来的油加入花椒、姜蒜、茴香等香料熬制成火锅底料,进行二次销售,后期朋友退出合伙。2018年5月24日,吴某甲将该店改名叫“松桃**店”独自经营,并亲自将客人吃剩的油汤提炼加工。2018年5月23日,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以15万元的合伙费与达成吴某甲口头协议,彼此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共同经营**店”,杨某某加入火锅店经营管理。之后吴某甲离开松桃前往安顺上班,“松桃**店的具体经营由杨某某负责管理,杨某某平时以打电话、聊微信方式和吴某甲沟通火锅店经营管理情况。因杨某某要回家照顾怀孕待产的妻子,后吴某乙(系吴某甲的父亲)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8日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店,并亲自加工餐厨垃圾。自2018年5月22日至6月30日,松桃**店营业收入100786元;自2019年4月20日至5月8日营业收入31391元,松桃**店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13217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吴某乙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吴某乙在参与经营松桃吴记老火锅的具体时间只有一个月,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吴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作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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