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娄星区**餐馆厨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区,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和吴某甲(相对不诉)是姐弟关系,吴某甲的丈夫朱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河南警方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2月10日下午,吴某乙接到姐夫朱某乙用1303676****的手机号码打来电话,要他去找吴某甲拿4万元,随后,吴某乙来到其姐姐吴某甲位于娄星区**小区的家中找到吴某甲,把朱某乙要钱的事告诉了吴某甲。后吴某甲到小区附近**酒店旁边的建设银行,分别用卡号为62366830300********、户名为朱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及卡号为62122619130********、户名为吴某乙的工商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共计取款3万元现金,又从自己包里拿了1万元现金,将总共4万元现金交给吴某乙,要他将钱送给朱某乙。吴某乙遂联系朱某乙,后朱某乙要吴某乙将4万元现金送至娄星区**饭店附近交给他,朱某乙使用该资金作为逃匿期间的开支。
2019年3月5日,民警在娄星区**店内传唤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接受讯问,吴某乙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乙与朱某乙之间系关系密切的亲属,根据朱某乙的要求,为其逃匿提供4万元,吴某乙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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