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俊,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坦洲镇**街**号。2020年1月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俊醉酒驾驶粤TG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坦洲镇联兴路往坦洲理工学校方向行驶,途经联兴路坦洲理工学校路口处,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俊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3.2mg/l00mL。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俊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视听资料 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俊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俊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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