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街**组**路**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独自在****饮酒。4月14日10时许,吴某驾驶云******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姚安县**镇***驶往姚安县人民医院,10时30分许,行至***路段时,吴某与燕某某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燕某某报警举报吴某有酒驾嫌疑,后双方在路人劝解下各自驾车离去。4月14日11时许,吴某主动到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供述其酒驾事实。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4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吴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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