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4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酒后驾驶车号牌为豫***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刘集街北头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吴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9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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