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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56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街道**组,住安徽省铜陵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酒后驾驶皖G****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铜陵市郊区铜都大道铜南洗车城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112.9 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铜陵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酒驾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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